辽宁开原市为农农资第35类“为农盛世”商标案一审胜诉

浏览: 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25-02-12 分类:专业新闻
其次,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经申请将引证商标一二转让给原告,如果引证商标一二转让完成,引证商标一二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

案件回顾

 

开原市为农农资有限公司(原告)申请注册了第63714703“为农盛世”商标(以下简称“诉争商标”),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,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,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。

 

商标对比图


1739330313920


事实与理由

 

一、引证商标一、二不应成为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。首先,引证商标一、二的所有人“宋海军”为原告开原市为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引证商标一、二的所有人与原告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,双方同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、二共存。因此,引证商标12不应成为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。其次,引证商标一、二的所有人已经申请将引证商标一、二转让给原告,如果引证商标一、二转让完成,引证商标一、二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。因此,恳请暂缓审理本案,待引证商标一、二转让完成后再继续审理本案。

 

二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、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,不构成近似商标。

 

三、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,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,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。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,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。因此,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,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。

 

法院认定

 

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,引证商标一、二经核准已转让至原告,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,本院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。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。综上,法院判决如下:

 

一、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[2023]51519号关于第63714703号“FORFARMERS为农盛世及图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;

 

二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开原市为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第63714703号“FORFARMERS为农盛世及图”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。

 

律师观点

 

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,引证商标一、二经核准已转让至原告,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,因此该案取得最终胜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