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三坡印象”商标驳回复审胜诉

浏览: 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25-02-08 分类:专业新闻
本案中,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并已公告,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,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,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,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

案件回顾

 

滦水县恒旺商贸有限公司(原告)申请注册了第55304236三坡印象”商标(以下简称“诉争商标”),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,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,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。

 

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(简称《商标法》)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,作出被诉决定,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。

 

商标对比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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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与理由

 

一、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;

 

二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、呼叫、文字构成、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区别明显,不构成近似商标;

 

三、已有在先判例认定商标完整包含,但是含义差异较大的商标被判定为不近似;

 

四、诉争商标为原告独创,具有其独特的含义,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区别明显,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,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。因此,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,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。

 

法院认定

 

本案中,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并已公告,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,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,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,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。

 
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条第()() 项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 

一、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[2022]44400号关于第55304236号“三坡印象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;

 

二、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。